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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手机版官方网站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bet体育365官网正规 】 【浏览:次 】 【发布时间:2011-0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品化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院(部)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及指定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各院(部)要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技术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电器设备管理

第四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如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五条 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按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异常(如有过热现象或糊焦味等)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六条 人员离开实验室时间较长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一定要有人在岗。

第七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

第八条 使用硅碳棒、硅钼棒作为发热体的电阻炉的两侧,均应设有安全罩,安全罩应接地良好,以防触电事故。

第九条 电线和电器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

第十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第十一条 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应注意。

第十二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四条 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十五条 如遇电线着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十六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七条 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保持良好的接地。

第十八条 湿手不要接触或操作电器设备。

第三章 易燃气体管理

第十九条 气体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气瓶及其他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二条 如无特殊原因,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第二十三条 使用煤气时,应先关闭空气阀门,点火后,再开空气阀,并调节到适当流量。停止使用时,必须先关空气阀,再关煤气阀。

第二十四条 出现停止易燃气供应时,一定要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避免恢复供气时,室内充满易燃气体,发生严重事故。

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在故障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

第二十六条 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也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或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第二十七条 如果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第二十八条 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章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并由专人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第三十条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量有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流程来减少或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气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系统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从室内逸出。

第三十二条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

第五章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注意事项:

1、在搬动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3、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1、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2、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3、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4、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5、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6、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H2应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7、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使用安全

1、乙炔气体: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

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应立即关闭气阀,并用水冷却瓶体,同时最好将气瓶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

发生乙炔燃烧时,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

2、氢气:氢气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气体混合,极易引起自燃自爆。

氢气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禁放在实验室内,严禁烟火。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3、氧气:氧气是强烈的助燃烧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

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或误用)盛其它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灌氧气。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

4、氧化亚氮:具有麻醉兴奋作用,受热时可分解成为氧和氮的混合物,如遇可燃性气体即可与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烧。

第六章 爆炸性物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第三十七条 实验前尽可能弄清楚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分、纯度,设备的材料结构,实验的温度、压力等等条件;实验中要远离其它发热体和明火、火花等。

第三十八条 将气体充装入预先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用氮或二氧化碳排除原来的气体,以防意外。

第三十九条 当在由几个部分组成的仪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则应在连接处加装保险器,或用液封的方法将几个器皿组成的系统分隔为各个部分。

第四十条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进行实验,且绝对禁止用火直接加热。

第四十一条 实验中要记住并创造条件去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在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磨口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最好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和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

第四十三条 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剩余的残渣余物要及时妥善销毁。

第七章 传动设备安全

第四十四条 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

第四十五条 启动前应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得启动。

第四十六条 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第四十七条 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并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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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0日